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:
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25年版)》已经党中央、国务院批准,自即日起印发实施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22年版)》(发改体改规〔2022〕397号)同时废止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
商务部
市场监管总局
2025年4月16日
索 引 号: | 000014349/2025-578737 | 信息分类: | |
发布机构: | 生成日期: | 2025-04-24 15:47:02 | |
文 号: | 发改体改规〔2025〕466号 | 是否有效: | |
名 称: | 关于印发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25年版)》的通知(发改体改规〔2025〕466号) |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:
国家发展改革委
商务部
市场监管总局
2025年4月16日